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

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1004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安监局
公开日期: 2018-04-25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和安全综合督查的通知
2018年04月25日 来源:

朔安办字〔2018〕33号

各县区安委会,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长治市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长治潞宝集团连续发生两起钢结构网架施工3人以上较大事故,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建筑施工领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目前我市建筑施工项目陆续开工,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长治市两起煤场钢结构网架施工倒塌较大事故的通报》(晋安办发电[2018]12号)要求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和安全综合督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市住建部门要立即按照“晋安办发电[2018]12号”重点整治内容制定全市专项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特别是钢结构网架施工项目,严禁赶工期、赶进度组织施工,切实消除隐患,要做到底数清楚、档案规范、无一遗漏排查治理。专项治理期间,要按照“严格执法年”活动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发现的隐患问题全部做到“五落实”和闭环管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挂牌督办,该停产的停产,该责令撤出作业人员的立即撤出。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要认真对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

三、各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监管行业内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理清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责,确保行业内安全生产。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从施工图纸审核、施工方案审批到现场施工做到全过程管控、各环节无缝对接。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拒绝“三违”作业。做好恶劣气象条件下施工作业预防预警及应对,重点针对春季大风多发等天气特征,及时做好施工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五、市安委办成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建筑施工行业管理部门、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综合督查。

督查组组长:白 岗(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 组 长:李树贵(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科长)

成 员:韩云峰 王 健 王艳栋

督查时间:2018年5月2日到6月30日

督查内容:

(一)对县区、部门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

2、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专项治理部署情况;

3、建设施工项目摸底建档情况;

4、专项治理进展情况;

5、查出隐患问题处理情况等。

(二)对建筑施工项目、企业督查内容: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健全落实情况;

2、建设施工许可、安全许可及相关证照情况,重点查无资质、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问题;

3、施工方案、施工设计情况;

4、培训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等;

5、施工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履责情况;

6、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8、特种设备检验管理情况;

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

六、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4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并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建筑施工企业,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于不落实和工作不力的要严肃查处。市住建局要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将专项治理情况汇总书面上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专项治理情况和综合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长治市两起煤场钢结构网架施工倒塌较大事故的通报》(晋安办发电[2018]12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长治市两起煤场钢结构网架施工倒塌较大事故的通报

晋安办发电〔2018〕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2018年3月2日15时50分左右,长治市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环保棚式钢结构网架施工过程中发生倒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4月6日10时30左右,长治潞宝集团在煤场煤棚钢结构网架施工过程中又发生倒塌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钢结构网架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3·2”环保棚式钢结构网架倒塌较大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及暴露出的问题

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环保棚式钢结构网架建设项目,由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于2017年11月19日开始网壳安装施工,2018年1月31日拆除北跨临时支架,2018年2月1日放假停工,2月26日复工。3月2日上午,施工人员开始安装网壳第七个网格,15点50分左右,网壳整体向西坍塌,8名安装施工人员随网架坠落,1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外2人分别于3月3日、3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人受伤。

该起事故暴露出钢结构网架建设施工过程中违规建设、安全管理不落实、违章冒险蛮干、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以及安全监管缺失等严重问题,主要是:

(一)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图纸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图纸审核无结论、施工无现场监理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对项目部的管理失控。项目经理、安全员、材料员、技术员等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现场管理人员缺位,项目管理形同虚设。二是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施工技术管理不到位。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未经审核审批;起步网架完成后,未采取整体稳定性控制措施,未进行施工过程模拟计算分析。四是违章冒险蛮干。安装过程无完善的临时支撑体系,随意拆除施工简易支架,复工后没有及时恢复必要的支撑和其他安全设施。

(三)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该项目虽然在相关部门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开工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疏于监管。特别是事故发生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又发生了长治潞宝集团“4.6”较大同类事故。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当前,我省煤场钢结构网架施工项目较多,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长治市要对本市范围内所有煤场等钢结构网架施工项目停工整顿,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所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

其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场等钢结构网架施工作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严禁赶工期、赶进度组织施工,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钢结构网架施工安全生产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钢结构网架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各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钢结构网架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证照方面,重点查无资质、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问题;二是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方面,重点查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施工和不按规定设置临时支架问题;三是施工设计方面,重点查无设计和边设计、边施工问题;四是施工监理方面,重点查监理单位不进驻施工现场情况下,施工单位盲目组织施工作业问题;五是钢结构网架材质存在的问题;六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七是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八是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做好恶劣气象条件下施工作业预防预警。各单位要针对春季大风多发等天气特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施工各项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大风来临前的隐患排查和大风过后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大风来临时,各施工工地应按规定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长治市连续发生的两起煤场钢结构网架施工倒塌较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有钢结构网架施工的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于不落实和工作不力的要严肃查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7日

关键字:
【关闭】 【打印】 (责任编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14060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