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224 | 公开责任部门: | 环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8-01-04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市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
(一)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
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