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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5-10734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山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备注:
《山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来源:

  《山西省公路条例》于20121129日通过,今年1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交通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下面,我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解读。 

  《条例》共分总则、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收费公路、乡道村道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68条。《条例》与原条例(199492通过,199712月修正)相比,增加了21条。 

  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交通战线全体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我省公路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为我省实施转型跨越发展,推动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截至2012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 8万公里,公路密度达到87.9公里/百平方公里。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1196个乡、镇, 13个开发区,79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实现了通油路(通车里程47826公里)。在全省28133个行政村中,具备条件的27950个行政村实现水泥(油)路全覆盖。实践证明,依法推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共享交通事业改革发展成果的全局。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路网规模的不断完善,19951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条例》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管理主体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 原《条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原《条例》针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等行为,并未从制度设计上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对此予以依法管理和实施处罚。 

  二是国家税费体制改革后, 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制度亟待完善。资金是目前公路建设的突出问题,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是保障公路公益性的关键所在。特别是交通税费改革后,国家一系列政策要求加大财政对公路建设资金的保障,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原《条例》第七条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这一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相一致。 

  三是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其养护和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通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任务繁重,但通村公路养护主体不到位,机制也不健全,尽管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文件规定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但配套规定不具体,落实也不到位。农村公路养护的机制不健全,养护人员明显不足,部分农村公路出现了失管失养现象。通村公路养护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管理难度也比较大。目前施行的《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未将村道纳入路政管理的范畴。从当前村道建、养、管面临的问题和现状来看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上损坏、污染、占用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部分超载超限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这给农村公路造成严重破坏,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日常出行,因此也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四是2007底年全省开展新一轮治超工作以来,省人大制定了《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两个规章及多部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取得了全国瞩目的成效。2009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现场会在我省召开,对我省治超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但上述法规、规章重点是规范道路货运源头治理和责任追究,而路面管控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 

  《条例》作为我省专门对公路规划建设、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公路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市区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与我省实际相适应的公路工作的具体方针和重要原则,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公路规划建设和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条例》的亮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制定《条例》遵循和坚持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定《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位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条例》必须遵循。 

  一是关于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与统一的问题。《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有些条款,如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并未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对此,《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除《公路法》规定的除法律保留的条款之外,全部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乡道、村道的养护和村道的管理方面。许多同志认为乡道的养护、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应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但是考虑到《公路法》第8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规定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据此也明确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2、切合省情,从制度上理顺和完善了我省公路养护和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是管理体制方面,对我省现行公路管理体制予以肯定,《条例》第4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二是养护方面。我省的现行体制已经运行多年,但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条例》第15条规定,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驻县(市、区)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养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 

  三是超限治理方面。《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我省在超限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从创设制度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治超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以及各级治超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所属的治超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第39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派驻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第40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此外,《条例》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条例》第36条、37条、第39条、第40条等条款规范了超限运输许可、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证据及有关要求。 

  3、《条例》贯彻了科学发展的理念,对公路规划、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规范 

  一是规定了公路规划的科学性和主要原则如第6条规定编制公路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是《条例》突出了规划的严肃性,如第6条规定,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7条规定,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条例》强调了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如第8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9条规定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10条规定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工作。 

  4、《条例》从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完好、畅通出发,突出了对公路养护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定额标准及资金保障。《条例》第16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定额标准。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公路养护资金。 

  二是对养护巡查检测、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第17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巡查,并将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归档。 

  三是确保收费公路养护的质量,《条例》第4445条规定了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保管和使用制度。与此同时,为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质量,《条例》第43条规定了收费公路经营者7个方面的义务。此外,为保障收费公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 

另外,《条例》还对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响应、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也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5、《条例》强化了对乡道村道的保护,对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养护以及管理体制、机制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乡道、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的职责。《条例》第4849条明确了乡道、村道建设、养护方面财政保障的主渠道作用;第53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责;第54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的职责;第56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部分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涉及乡道、村道施工的具体标准。《条例》第55条规定,跨越、穿越村道修建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并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最低值。同时,《条例》第56条对五种损害村道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第6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规范和调整范围,体现了我省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 

  6、《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条例》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公路法》中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权中可以授权的,明确规定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条例》对上位法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提高了规定的操作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65条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要求 

  1、以《条例》施行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了公路规划建设和公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条例》的直接上位法。《条例》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制度和规定的细化。所以,贯彻实施《条例》,必须认真把握和理解《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2、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规划建设和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在公路养护定额标准、公路损害赔偿费、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等方面授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要结合《条例》,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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