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现住房证明
兹证明 同志现居住在(住址) ,
住房建筑面积为 m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m2。所住房屋类型为
(自建的私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福利房、租赁房、与父母同住、其他)。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社区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申请家庭人员均须出具住房证明,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审核签字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审核签字盖章。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14060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