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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朔州市供销社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8年01月25日 来源: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关于供销社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制定全市供销社及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工作,强化行业管理和全系统组织机构管理。

  3、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4、落实有关涉农商品的经营政策,配合质检、物价、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质量、物价、市场整顿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5、按照中央、省、市确定的供销社改革方向,加强对全系统改革的指导和协调,不断深化供销社改革。

  6、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 指导全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7、通过改造县级联社、基层供销社,健全为农服务组织,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充实服务内容。

  8、指导各级供销社及社属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实行开放办社,创新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优化经营结构,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9、协调供销社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要求,依法维护各级社、社属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落实供销社系统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0、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开展系统内职工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朔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单位无下属机构。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工资与福利支出财政拨款决算2283千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82千元,增长3.7%,增长原因主要是2016年基本工资增加;比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增加582千元,增长34.2%,增长原因主要是养老保险的缴纳以及临时工人数的增加。

  2016年度商品和服务支出财政拨款决算数为829千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73千元,增长9.7%,增长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追加24千元以及用于购买办公桌椅的50千元的政府采购;比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减少262千元,下降24%,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104千元以及2016年决算取暖费的重新分类(2015年取暖费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2016年则划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016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财政拨款决算335千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79千元,增长30.9%,增长主要原因是2016年追加安全奖50千元及住房公积金比预算增加28千元;比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减少550千元,下降62.1%,下降主要原因是2016年单位不再负担退休费以及2016年决算取暖费的重新分类(2015年取暖费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2016年则划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为78千元,与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持平;比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减少104千元,下降57.1%,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我社“三公”经费只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不包括其他项)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朔州市供销社这一参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2016年决算829千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73千元,增长9.7%,原因是其它交通费追加24千元以及用于购买办公桌椅的50千元的政府采购;比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减少262千元,下降24%,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104千元以及2016年决算取暖费的重新分类(2015年取暖费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2016年则划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其他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朔州市供销社本部门政府采购决算总额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决算5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目前我社使用公车3辆

  2、房屋情况

  我社现位于原质检局三楼,占地700余平米。

  (三)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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