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475 | 公开责任部门: | 住房公积金 |
公开日期: | 2017-08-17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管理,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资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要求,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中心将不再接受借款人临柜现金还贷,请借款人务必于2017年9月底前携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各自贷款发放银行(中行新市区支行、市建行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划款协议书》,以便通过银行卡自动扣款还贷。同时,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够还款三个月且不逾期的,也可办理公积金对冲还贷。如到期仍未签约的,造成贷款逾期甚至不良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所有原来用工商银行借记卡扣还贷款的老借款人必须到原放款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由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系统》的设置要求,放款银行与扣款还贷银行必须一致。
原放款银行是中国银行的借款人,务必于2017年9月底前携带本人中国银行借记卡和身份证到中国银行新市区支行(开发北路亿隆大酒店南)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划款协议书》,以便及时从中行借记卡扣还贷款。
原放款银行是建设银行的借款人,务必于2017年9月底前携带本人建设银行借记卡和身份证到市建行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府对面)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划款协议书》,以便及时从建行借记卡扣还贷款。
如到期仍未签约的,造成贷款逾期的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从10月1日起,借款人必须按时逐月还款,超过10日视为逾期,连续三期未还记为不良。同时,每月还款日统一变更为此笔贷款的发放日的次月,此日如6月10日贷款发放,首期还款日为7月10日,以此类推。如在约定还款日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需在10日内补齐欠款,到时仍未还款的,罚息将从每月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同时逾期记录会上传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