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00317 | 公开责任部门: | 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公开日期: | 2015-06-24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井室、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为灭火救援提供水源的市政消防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市政消火栓的意识。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以及灭火救援用水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改建、扩建公共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布局、定点、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应当统一。
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所属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区域,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水池、水井、水库等水源设置便于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应当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应当确保完好和有效使用。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不适应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消防车取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监测消防水源的水质、水量;
(三)设施完好有效,取水通道畅通;
(四)外观标志明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和停用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确需拆除、改变的,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或者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本级住建部门。
接到报告的住建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非灭火、救援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
(三)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